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习教学,提高学生的就业率,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习就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合于我院中、高级护理专业。
第三条:本《规定》经院委会通过、由院长签发执行。
第二章 实习的成立
第四条:学生按照教学规定完成基础课、专业课的学习并考试合格后,转入实习。
第五条:学生转入实习,一般应由教务处和班主任老师做出评估和鉴定作为实习认证,否则,不能转入实习。学生会、班级干部、优等生优先安排实习医院。
第六条:三年制学生转入实习计划应在第三学期初制定完毕,五年制学生在第七学期初制定完毕。即将进入实习的学生应向班主任填报实习申请书,由班主任根据本人的学习成绩、操行评定批准、汇总后交实习就业指导中心。
第七条:实习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教学质量,实习医院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申请要注明“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提倡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医院。
第八条:实习医院确定以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学校不提倡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如果对学生就业有利,学校允许学生自找实习医院,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医院,应该是学校合同实习医院以外的医院。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医院实习,实习费等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进入实习医院:
一、休假超三个月以上者(包括三个月),办理休学手续在休学期内者,
二、在校期间,缺课或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三、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而受过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五、进入实习前有重大违纪或违法活动未给结论者,
六、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未到期者,
七、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者,
八、其它不适宜实习者,
第三章 实习医院的进入
第十二条:经批准可以进入实习医院的实习生,进入实习医院有三种办法:
一、由医院护理部主任、助理、护士长来校挑选实习学生,由学校组织被选生候选。
二、由医院委托学校遴选实习学生。
三、由学校直接安排到医院实习。
第十三条:实习生进入医院前,实习就业指导中心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或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学生实习以医院为单位,设实习分队。分队设队长一人(必要时设副队长1-2人),宿舍长1人。队长为学校指派,全权负责本实习分队的日常管理事务;宿舍长由队长提名或实习学生选举产生,负责实习分队宿舍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实习队长职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学生实习在《实习学生管理规定》未修改之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第十条:在和实习医院确定入院时间后,由学校租车并派老师护送实习生到实习医院,租车费用由该实习分队实习生分摊。
第十条:实习医院没有住宿条件的,由学校安排住宿,住宿费用超出部分由该实习分队实习生分摊。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实习其间应遵守《实习点点长岗位责任制》、《宿舍长职责》《实习学生宿舍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在医院实习其间,遵守医院作息制度,重要节日休假,由学院会同医院协商安排。实习学生请事假超过1天以上者,须经学校、医院双方同意方可离院。
第十九条:实习学生业余时间除医院安排以外,由实习分队队长负责。如:外出请销假,宿舍卫生值日等。
第二十条:学生外出,必须是两人以上,并向分队长报告时间、地点、去向、返回时间等。不请假外出视为旷课。
第 条:在医院实习期间,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领导及带教老师,各项操作要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实习:
一、在医院实习期间,发生差错事故医院认为应该终止实习者;
二、在医院实习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被除名或劝退者;
三、在医院实习期间因与异性交往过密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在医院实习期间无故脱岗、离岗者;
五、在实习期间未经批准私自离院者;
六、由于自身的原因患病,不能再继续实习者;
七、实习期满未被医院聘用应按时离院,到期未按时离院者;
八、其他原因不再适宜实习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实习期间申请离开实习单位或本人又找到了实习医院需转院实习者,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经医院、学校审批后方可离开,否则,按第二十一条四、五款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就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负责为学生推荐就业,一般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医院被留用为合同制护士者,即视为就业。
学生实习结束,符合以下条件未被医院留用者,学校提供第二次就业机会。
一、各科基础课、专业课考试成绩及格,操作课考核合格(标准按河北省卫生厅《临床护理技术考核标准》及本校编印的《护士手册》中临床护理技术评分标准执行,及格分为85分)且能独立操作者;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
三、思想道德品质好,未有违法、违纪记录者;
四、能熟练操作、技术较优秀者;
五、医院经过试用认为合格、能胜任工作者;
六、在非对口单位就业可不受以上推荐条件限制。
第二十七条:自找实习医院者,学校不负责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推荐学生二次就业,亦可安排到地方医院。二次推荐后因本人主观原因仍未被留用,学院原则上不再为学生推荐就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在医院实习期间因违纪、医疗差错等方面的问题,受到处分未被留用,如处分期满,本人确已认识、改过者,学校视情予以二次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实习中自动离岗终止实习、继续就学深造、或被除名、开除学籍者,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
第三十一条:学校第一次推荐学生就业后,要求离开学校推荐的就业单位者,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并经其家长签字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否则不负责二次安排就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就业后,为避免二次就业发生困难,应主动向实习就业指导中心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和学校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三十三条:学生就业资料入毕业生就业档案,由实习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授予实习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新的有关规定发布,本规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政策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条款发生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